零星贩毒的证据认定和数量认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相关案例
1.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向毒贩购毒的吸毒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韦整明、俸先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零星贩毒案件中,吸毒人员证实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吸食,并指认出被告人的,其证言可以与查获的毒品、同案被告人供述、其他证人证言一并作为定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号:(2016)云刑终324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贩毒人员口供与证人证言相吻合的数量部分才能认定为零星贩毒的具体数量——王某等贩卖毒品案
本案要旨:零星贩毒克数的认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相吻合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若贩毒人员供述向购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高于吸毒人员证言中所证实的购毒数量,则应按照购毒人员证言中所证实的数量认定贩毒数量。
案号:(2015)叶刑初字第2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